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81财保58号
申请人:贵州中建众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黄果树大街万家商业广场1栋3楼10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俊,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建国锋(海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南宝路32-1号富骅大厦B座1308房。
法定代表人:肖冬根,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建国锋(海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紫云路136号3栋附一号。
负责人:王兴连,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申请人:郭国强,男,住四川省安岳县。
申请人贵州中建众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保全被申请人中建国锋(海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建国锋(海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郭国强价值132066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保单号为12110883901256045891)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中建众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中建国锋(海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建国锋(海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郭国强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的财产(限额为1320660.00元),保全期限为一年。
保全费5000.00元,申请人贵州中建众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缴。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贾佐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 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