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02执9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中建众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120400MA6DN1NR5K,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万家商业广场1栋3楼10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俊。
被执行人:***,男性,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
本院在执行贵州中建众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1、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代为偿还的租赁费人民币90000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从2020年7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6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随本清);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承担案件受理费1025元及申请执行费;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及本院调查核实,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向被执行人(邮寄、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工商行政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如下:
(1)对被执行人银行资金往来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有部分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依法执行到执行款人民币428.57元,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优先扣作本案执行费,并依法依申请执行标的限额冻结;
(2)对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被执行人***的魏派牌(车牌号:贵G×××××,车辆类型:K31)可供执行,本院依法查封,但安顺市车辆管理所回复该车辆已经于2020年7月8日办理转移登记;
3.对被执行人启动传统查控,查询情况如下:
经向安顺市、安顺市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安顺市房屋产权管理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可供执行;
经委托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到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4.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申请人在本次执行中债权未得到受偿。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下落,愿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黔0402执96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保留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待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下落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坤
审判员 王群英
审判员 罗 琴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可心
书记员刘凤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