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民初6586号
原告:***,男,196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凯凯、万兆乐,均系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坤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163412501G。
法定代表人:刘福同,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济南坤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
负责人:提瑞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梅,女,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嘉亮,男,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济南坤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苗 林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崔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