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坤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坤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某某道办事处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0112执1920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坤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街道坝王路4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163412501G。
法定代表人:济南坤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诉讼代表人:提瑞婷,济南坤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梅,济南坤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嘉亮,济南坤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凤鸣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112553728528N。
法定代表人:张丙家,主任。
申请执行人济南坤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道办事处履行支付补偿款一案,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112行初443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道办事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济南坤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上物补偿款6718984.60元、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道办事处全部履行完毕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112行初443号行政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112行初443号行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