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12民初9708号
原告:***,男,197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济南坤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163412501G。
诉讼代表人:济南坤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
负责人:提瑞婷,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济南坤淇建筑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
负责人:提瑞婷,董事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梅,女,济南坤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武文斌,男,济南坤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济南坤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淇公司)、济南坤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坤淇公司管理人)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坤淇公司及坤淇公司管理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坤淇公司为***补缴2020年2月到2021年9月的社会保险,确认为职工破产债权;2、请求依法判令坤淇公司为***补缴1999年4月到2021年9月的住房公积金,确认为职工破产债权;3、请求依法判令坤淇公司向***支付2020年2月到2021年9月的误工费,每月1910元,共38200元,确认为职工破产债权;4、请求依法判令坤淇公司为***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关系转移手续;5、请求将上述债权列入原告职工破产债权。事实和理由:《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0112民5666号证明:1、***与坤淇公司从1991年9月到2020年1月有劳动关系,单位在2020年1月20日被依法宣布破产,主体不存在了,劳动合同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单位应在2020年2月4日以前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单位没有依法办理。2、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7年3月22日作出的(2016)鲁0112破申2-1号决定: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通过公开竞选的方式,指定山东华信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坤淇公司管理人,根据《破产法》第130条,管理人应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如果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住房公积金条例》第15条的明确规定:单位必须在30日内为新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2020年2月和3月我两次到山东正翔物流有限公司应聘,都因无法缴纳社会保险被辞退。由于被告的违法行为造成原告从2020年2月至2021年9月无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损失、无法工作的损失、无法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损失,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住房公积金条例》、《破产法》第4条、第6条、第130条,应依法予以赔偿。
坤淇公司及坤淇公司管理人辩称,原告第1、2、4、5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应当依法予以驳回。原告已经对该请求向法院起诉主张过,法院经过一审二审,驳回了原告的该项请求,认为不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对第3项诉讼请求,原告在今年已经向历城法院主张过,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到济南中院,中院也驳回了原告该项请求。因此,原告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原告的请求已经构成了重复诉讼,法院应当对其起诉依法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1991年9月,***通过招工进入济南市历城区东郊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从事瓦工工作,双方于1991年9月9日签订了十年期限劳动合同,至2001年9月9日止。2005年,济南市历城区东郊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进行企业改制,改制后企业名称变更为济南坤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坤淇公司未与***另行签订劳动合同。坤淇公司委托济南建兴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为***缴纳了2004年1月至2006年11月、2008年5月、2009年5月、2010年5月及2011年5月,共计39个月的社会保险费。2011年,***因坤淇公司没有工作岗位而回家待岗。
2.***多次通过仲裁及诉讼的方式要求坤淇公司支付待岗期间的生活费,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7)鲁0112民初4917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1991年9月至今***与坤淇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判决确定坤淇公司应予支付***2013年1月至2017年8月期间的生活费52660元。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8)鲁0112民初6787号民事判决中确认坤淇公司应予支付***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期间的生活费10136元。2018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8)鲁01民终8971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坤淇公司自2015年8月12日至2018年9月存在劳动关系,判决坤淇公司应支付***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期间的生活费6685元。2019年10月17日,本院作出的(2019)鲁0112民初4306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坤淇公司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存在劳动关系,判决坤淇公司应支付***2018年10月到2019年5月期间的生活费10696元。2020年9月30日,本院作出的(2020)鲁0112民初566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自2019年6月***仍与坤淇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关系自2020年1月20日终止,判决坤淇公司应支付***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期间的生活费10696元。上述五份判决认定的坤淇公司应支付***2013年1月至2020年1月期间的生活费合计90873元。
3.2016年10月14日,赵元新等四十二人以坤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本院作出(2016)鲁0112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赵元新等42人对坤淇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7年3月22日,本院作出(2016)鲁0112破申2-1号决定书,本院通过公开竞选的方式,指定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坤淇公司管理人。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2016)鲁0112破申2号之六民事裁定,裁定宣告坤淇公司破产。
4.***多次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2015年9月16日,济南市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济历城人社监令字[2015]第074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坤淇公司依法为职工***补缴1991年9月至2015年8月份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按年度最低基数缴纳)。2017年10月23日,济南市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济历城人社监令字[2017]第058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坤淇公司限期为职工***缴纳2015年9月至2017年2月份社会保险费,按最低缴费基数缴纳。2017年12月12日,济南市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济历城人社监令字[2017]第067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坤淇公司依法为职工***补缴2017年3月至2017年8月社会保险费,按最低缴费基数缴纳。2019年3月14日,济南市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济历城人社监限改令字[2019]第9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坤淇公司依法为***缴纳2017年9月至2018年9月的社会保险费,按最低缴费基数缴纳。2019年11月25日,济南市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济历城人社监限改令字[2019]第58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坤淇公司依法为***缴纳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按最低缴费基数缴纳)。2020年12月21日,济南市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济历城人社监告字[2020]1号劳动监察撤销立案告知书,告知***投诉的用人单位已关闭、宣告破产,依法撤销立案。***提交的坤淇公司制作的职工债权确认函载明,坤淇公司已确认的应支付***的生活费合计为90873元;社保补缴月份为1991年9月-2003年12月、2006年12月-2008年4月、2008年6月-2009年4月、2009年6月-2010年4月、2010年6月-2011年4月、2011年6月-2020年1月。特殊事项说明:职工社保以补缴时社保系统显示的数额为准,补缴时职工个人应承担的部分从本人优先受偿的职工债权中扣除,不足部分由职工个人补足。异议情况:不同意,经济补偿金没有,住房公积金没有,2020年1月以后的经济补偿没有,所以不同意。
5.2020年2月3日坤淇公司向本院提交“关于***所称职工档案的情况说明”,内容为:济南坤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16年12月13日被历城区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之前,部分厂区已经因相关政府部门征地行为被拆除。坤淇公司本身经营不善,管理混乱。加之公司因拆迁被拆除,公司的相关材料都已残缺不全。历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指定管理人,管理人随之接管企业。管理人经核实接管材料,确定没有接管***所称档案材料。***主张自己有职工档案,需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曾有过档案材料,如果没有,构成虚假陈述,希望法院依法处理。
6.***于2021年1月8日起诉坤淇公司、坤淇公司管理人,其要求将坤淇公司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54435元、应支付的2013年1月至2020年1月生活费91433元、2020年2月至2021年1月扶助金每月1800元,共21600元、补缴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优先受偿均确认为职工破产债权。另外要求被告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及转移档案。本院作出(2021)鲁0112民初315号民事判决,判决坤淇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54435元确认为职工破产债权;坤淇公司应支付***2013年1月至2020年1月期间的生活费90873元确认为职工破产债权;坤淇公司应为***补缴1991年9月至2003年12月、2006年12月至2008年4月、2008年6月至2009年4月、2009年6月至2010年4月、2010年6月至2011年4月、2011年6月至2020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以社保部门核算的数额为准)确认为职工破产债权;坤淇公司应为***缴存的1999年4月至2020年1月的公积金(缴存数额以住房公积金部门核算为准)确认为职工破产债权;坤淇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与坤淇公司均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1民终3861号民事判决,维持本院(2021)鲁0112民初3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及案件受理费负担,撤销第三项、第四项判决内容。
上述事实,有《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根据此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系相关行政部门处理范畴,并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要求坤淇公司补缴社会保险并确认为职工债权,本院不予支持。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此规定,住房公积金征缴系相关行政部门处理范畴,并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要求坤淇公司补缴住房公积金并确认为职工债权,本院不予支持。***在本院(2021)鲁0112民初315号案件中已起诉请求坤淇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和住房公积金关系转移手续,本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本院不予支持。***主张坤淇公司欠缴社会保险及未转移社会保险手续,导致其无法到新单位工作,给其造成损失382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宝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汝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