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坤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济南坤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终56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飞,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坤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济南坤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提瑞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梅,女,济南坤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坤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112民初6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428元,减半收取6714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高希亮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