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民初5063号
原告:***,男,1971年5月31日出生,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济南坤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
负责人:提瑞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梅,女,济南坤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文斌,男,济南坤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济南坤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坤淇公司管理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由被告造成原告2021年5月无法工作的赔偿金,每月1910元。事实与理由: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0112民初5666号可证明:原告与济南坤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淇公司)从1991年9月到2020年1月存在劳动关系。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6)鲁0112破申2-1号决定,通过公开竞选的方式指定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坤淇公司管理人,履行管理人职责。2020年1月坤淇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劳动合同自动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三十日内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单位没有为原告补缴社会保险,也不能为原告办理转移社会保险关系,造成原告无法工作。根据《破产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2021年5月无法工作的赔偿金191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经本院释明后***明确要求坤淇公司管理人作为被告,支付其2021年5月无法工作的赔偿金,但坤淇公司管理人系法院指定的处理坤淇公司破产事务的临时机构,无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应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的情形,应当驳回***的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继贤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梁红敏
书 记 员 陈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