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民终38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坤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诉讼代表人:济南坤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提瑞婷,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梅,女,济南坤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文斌,男,济南坤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坤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提瑞婷,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梅,女,济南坤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文斌,男,济南坤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济南坤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淇公司)、被上诉人济南坤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坤淇公司管理人)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2民初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同意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112民初315号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判决,不同意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判决。2.判令坤淇公司、坤淇公司管理人为***办理社会保险关系,住房公积金关系转移手续。补缴从1991年9月至坤淇公司、坤淇公司管理人为***办理社会保险关系,住房公积金关系转移手续时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即坤淇公司、坤淇公司管理人为***补缴完从1991年9月到***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关系转移手续时的五险一金,接着为***办理社会保险关系,住房公积金关系转移手续。3.坤淇公司、坤淇公司管理人向***支付2020年2月到2021年1月扶助金每月1800元,共21600元;4.坤淇公司、坤淇公司管理人查找或补办档案并办理转移手续。事实和理由: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112民初5666号民事判决书可证明***与坤淇公司从1991年9月至2020年1月存在劳动关系,单位在2020年1月被依法宣告破产,劳动合同自动终止,在这期间单位委托济南建兴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为***缴了39个月社会保险。《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批复》明确规定:欠缴的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当缴纳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2020年1月之后虽然双方没有了劳动关系,但是由单位原因造成了,从2020年2月至坤淇公司、坤淇公司管理人为***办理社会保险关系、住房公积金关系转移手续时的五险一金无法缴纳,严重损害了***的社会保险权益,因此坤淇公司、坤淇公司管理人应为***补缴从1991年9月至其为***办理保险关系、住房公积金关系转移手续时的五险一金。一审判决认为:因坤淇公司欠缴***的社会保险,***要求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请求一审法院难以支持是不对的。仔细分析就是坤淇公司补缴了***的社会保险,***要求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请求,法院才可以支持。可能不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和住房公积金关系,从能力和素质来看,职工最基本的经济补偿金和住房公积金,职工都没有。何况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和住房公积金关系。到那时起诉要求坤淇公司、坤淇公司管理人为***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和住房公积金关系转移手续,可能以重复起诉被驳回;坤淇公司委托济南建兴建筑机构租赁有限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账户落在济南建兴建筑机构租赁有限公司账户上。***无法缴纳社会保险和转出社会保险关系,严重侵害了***的社会保险权益,事实上坤淇公司欠缴***的社会保险和***要求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请求不矛盾。只有补缴了才可以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只有法院支持了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和住房公积金的诉求,坤淇公司、坤淇公司管理人一定会先补缴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接着就转移社会保险关系,住房公积金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会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因此坤淇公司、坤淇公司管理人应依法为***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和住房公积金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应在三十日内为职工缴纳保险,由于单位欠缴社会保险,没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造成***长时间无法领取失业金,长时间找不到工作,给经济上、医疗看病、修房盖屋带来了很大困难,坤淇公司、坤淇公司管理人应向***支付扶助金每月1800元,共计21600元,时间是2020年2月至2021年1月。标准应比生活费高,因为造成损害面广,力度大。档案对职工很重要,请仔细查找和补救。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主体不存在。由管理人参加仲裁诉讼,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账本文件,行使管理权,是直接利害人,可以作为被上诉人。
坤淇公司、坤淇公司管理人辩称,***在一审中提出的第三项诉求,在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112号民初9142号判决书,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终8971号判决书中经过一审、二审审理,法院均驳回了***的该诉求。***在一审中重复提起诉讼,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法院对已经经审理判决生效判定的事项不能再重复审理,应当驳回对***的第三项诉求。其他同上诉状内容。
坤淇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2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二、三、四项判决。事实和理由:***在一审时提出诉讼请求,其中要求坤淇公司向***支付2013年1月至2020年1月生活费91433元,补缴从1991年9月到把档案社会保险手续、住房公积金手续、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转移给其之时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把所欠其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费用优先清偿。历城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判定:坤淇公司应支付***2013年1月至2020年1月期间的生活费90873元确认为职工破产债权;坤淇公司应为***补缴1991年9月至2003年12月、2006年12月至2008年4月、2008年6月至2009年4月、2009年6月至2010年4月、2010年6月至2011年4月、2011年6月至2020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以社保部门核算的数额为准)确认为职工破产债权;坤淇公司应为***缴存的1999年4月至2020年1月的公积金(缴存数额以住房公积金部门核算为准)确认为职工破产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上述生活费不应确认为职工破产债权,应确认为普通破产债权;上述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属于法院审理的范围,不应当由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且社会保险费中仅是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应确认为职工破产债权,其余应确认为普通破产债权;上述补缴的住房公积金不属于法院审理的范围,不应当由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且住房公积金不属于职工破产债权,应确认为普通破产债权。
***辩称,生活费是根据已生效的判决书计算出来的,是有法律效力的。根据破产法应该作为职工破产债权优先补偿。社会保险是通过劳动监察部门多次投诉和劳动监查责令单位交的,法律上也有规定职工的保险应当交到依法宣布破产之日。公司称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不能重复诉讼,不能以重复起诉驳回。社保、住房公积金都是职工的破产债权,职工对破产债权有异议的可以上诉,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作为破产债权来请求的话法院应当受理。2020年1月之后双方虽然没有劳动关系,但是以后的社会保险和赔偿是由公司造成的,法院应当受理。现在不是单纯的职工破产债权纠纷,而是公司给***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坤淇公司、坤淇公司管理人向***支付经济补偿金54435元;2.坤淇公司、坤淇公司管理人向***支付2013年1月至2020年1月生活费91433元;3.把档案、社会保险手续、住房公积金手续、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转移给***;补缴从1991年9月到把档案、社会保险手续、住房公积金手续、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转移给***之时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并办理各种手续。把所欠***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费用优先清偿;4.坤淇公司、坤淇公司管理人向***支付2020年2月至2021年1月扶助金每月1800元,共21600元。诉讼过程中,***明确诉讼请求为:要求将坤淇公司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54435元、应支付的2013年1月至2020年1月生活费91433元、2020年2月至2021年1月扶助金每月1800元,共21600元、补缴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优先受偿均确认为职工破产债权。另外要求坤淇公司、坤淇公司管理人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及转移档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1991年9月,***通过招工进入济南市历城区东郊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从事瓦工工作,双方于1991年9月9日签订了十年期限劳动合同,至2001年9月9日止。2005年,济南市历城区东郊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进行企业改制,改制后企业名称变更为济南坤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坤淇公司未与***签订劳动合同,未为***缴纳过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坤淇公司委托济南建兴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为***缴纳了2004年1月至2006年11月、2008年5月、2009年5月、2010年5月及2011年5月,共计39个月的社会保险费。2011年,***因坤淇公司没有工作岗位而回家待岗。2.***多次通过仲裁及诉讼的方式要求坤淇公司支付待岗期间的生活费,一审法院于2017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7)鲁0112民初4917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1991年9月至今***与坤淇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判决确定坤淇公司应予支付***2013年1月至2017年8月期间的生活费52660元。一审法院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8)鲁0112民初6787号民事判决中确认坤淇公司应予支付***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期间的生活费10136元。2018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8)鲁01民终8971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坤淇公司自2015年8月12日至2018年9月存在劳动关系,判决坤淇公司应支付***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期间的生活费6685元。2019年10月17日,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鲁0112民初4306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坤淇公司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存在劳动关系,判决坤淇公司应支付***2018年10月到2019年5月期间的生活费10696元。2020年9月30日,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鲁0112民初566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自2019年6月***仍与坤淇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关系自2020年1月20日终止,判决坤淇公司应支付***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期间的生活费10696元。上述五份判决认定的坤淇公司应支付***2013年1月至2020年1月期间的生活费合计90873元。3.2016年10月14日,赵元新等四十二人以坤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向一审法院申请破产,一审法院作出(2016)鲁0112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赵元新等42人对坤淇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7年3月22日,一审法院作出(2016)鲁0112破申2-1号决定书,一审法院通过公开竞选的方式,指定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坤淇公司管理人。一审法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2016)鲁0112破申2号之六民事裁定,裁定宣告坤淇公司破产。4.***多次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2015年9月16日,济南市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济历城人社监令字[2015]第074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坤淇公司依法为职工***补缴1991年9月至2015年8月份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按年度最低基数缴纳)。2017年10月23日,济南市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济历城人社监令字[2017]第058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坤淇公司限期为职工***缴纳2015年9月至2017年2月份社会保险费,按最低缴费基数缴纳。2017年12月12日,济南市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济历城人社监令字[2017]第067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坤淇公司依法为职工***补缴2017年3月至2017年8月社会保险费,按最低缴费基数缴纳。2019年3月14日,济南市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济历城人社监限改令字[2019]第9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坤淇公司依法为***缴纳2017年9月至2018年9月的社会保险费,按最低缴费基数缴纳。2019年11月25日,济南市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济历城人社监限改令字[2019]第58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坤淇公司依法为***缴纳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按最低缴费基数缴纳)。2020年12月21日,济南市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济历城人社监告字[2020]1号劳动监察撤销立案告知书,告知***投诉的用人单位已关闭、宣告破产,依法撤销立案。***提交的坤淇公司制作的职工债权确认函载明,坤淇公司已确认的应支付***的生活费合计为90873元;社保补缴月份为1991年9月-2003年12月、2006年12月-2008年4月、2008年6月-2009年4月、2009年6月-2010年4月、2010年6月-2011年4月、2011年6月-2020年1月。特殊事项说明:职工社保以补缴时社保系统显示的数额为准,补缴时职工个人应承担的部分从本人优先受偿的职工债权中扣除,不足部分由职工个人补足。异议情况:不同意,经济补偿金没有,住房公积金没有,2020年1月以后的经济补偿没有,所以不同意。5.2020年2月3日坤淇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关于***所称职工档案的情况说明”,内容为:济南坤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16年12月13日被历城区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之前,部分厂区已经因相关政府部门征地行为被拆除。坤淇公司本身经营不善,管理混乱。加之公司因拆迁被拆除,公司的相关材料都已残缺不全。历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指定管理人,管理人随之接管企业。管理人经核实接管材料,确定没有接管***所称档案材料。***主张自己有职工档案,需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曾有过档案材料,如果没有,构成虚假陈述,希望法院依法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坤淇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被宣告破产,一审法院已生效判决已经认定***与坤淇公司自1991年9月至2020年1月存在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自2011年开始待岗,故坤淇公司应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54435元(1910元/月×28.5个月),一审法院确认坤淇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54435元为职工破产债权。根据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书计算,坤淇公司共计应支付***2013年1月至2020年1月期间的生活费90873元,一审法院确认坤淇公司应支付***生活费90873元为职工破产债权。***要求确认生活费数额为91433元,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坤淇公司未依法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坤淇公司应为***补缴1991年9月至2003年12月、2006年12月至2008年4月、2008年6月至2009年4月、2009年6月至2010年4月、2010年6月至2011年4月、2011年6月至2020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以社保部门核算的数额为准),一审法院确认为职工破产债权。国务院于1999年4月发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根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坤淇公司应自1999年4月开始为***缴存住房公积金至2020年1月,一审法院确认坤淇公司为***应缴存的1999年4月至2020年1月(缴存数额以住房公积金部门核算为准)的公积金确认为职工破产债权。***要求坤淇公司支付2020年2月至2021年1月扶助金21600元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双方劳动合同于2020年1月20日终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坤淇公司应当为***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因坤淇公司称该公司没有***的档案材料,故***要求转移其档案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因坤淇公司欠缴***的社会保险,***要求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请求,一审法院难以支持。坤淇公司管理人系法院指定的处理坤淇公司破产事务的临时机构,***要求坤淇公司管理人承担上述责任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济南坤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54435元确认为职工破产债权;二、济南坤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2013年1月至2020年1月期间的生活费90873元确认为职工破产债权;三、济南坤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为***补缴1991年9月至2003年12月、2006年12月至2008年4月、2008年6月至2009年4月、2009年6月至2010年4月、2010年6月至2011年4月、2011年6月至2020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以社保部门核算的数额为准)确认为职工破产债权;四、济南坤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为***缴存的1999年4月至2020年1月的公积金(缴存数额以住房公积金部门核算为准)确认为职工破产债权;五、济南坤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济南坤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坤淇公司提交历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0112号民初91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8)鲁01民终8971号民事判决书。以证明***的第三项诉讼请求已经过一、二审法院审理,系重复起诉,应当予以驳回。经质证,***对上述判决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经查,本院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鲁01民终8971号民事判决书载明,***的诉讼请求为:1.坤淇公司向其支付2018年5月到2018年9月生活费6685元;2.确定***与坤淇公司从1991年9月至现在有劳动关系;3.坤淇公司为***办理1991年9月到现在的养老保险手续、医疗保险手续、失业保险手续、工伤保险手续、生育保险手续、住房公积金手续、医保卡等,把欠***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费用补齐。该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坤祺公司的管理人虽在2017年8月24日向***出具了职工确认函,但因至今坤祺公司尚未破产完毕,尚未出具最终的职工债权确认函,故***应按照前述法律规定行使权利。
本院认为,根据法院已生效判决计算,坤淇公司应向***支付生活费90873元,***提交的坤淇公司向其出具的职工债权确认函亦载明,坤淇公司已确认应支付***的生活费合计为90873元,且职工下岗期间企业依据《山东省工资支付规定》按月向职工支付的生活费,属于破产企业在破产之前没有及时兑现而欠下的债务,应当作为职工破产债权,在企业破产之际,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予以清偿。故一审对单位应支付***的生活费确认为职工债权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根据以上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系相关行政部门处理范畴,并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要求坤淇公司补缴社会保险并确认为职工债权,本院不予处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上述规定,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理。***提交的2018年3月22日《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投诉答复书》载明,该中心将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催缴,最终处理结果以***及单位提交的证据为准,故***要求坤淇公司补缴公积金,并确认为职工破产债权的请求,不是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本案请求将单位应补缴的社会保险、公积金优先受偿均确认为职工债权,并办理社会保险、公积金关系转移手续,与生效判决要求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公积金手续并补缴所欠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的请求并不一致,不属于重复诉讼。
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因坤淇公司破产于2020年1月20日终止,***认可坤淇公司把欠缴的社会保险补缴后,才可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要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据此,坤淇公司破产后,坤淇公司管理人应依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分配债权,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在坤淇公司未为***补缴社会保险的情况下,***要求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手续,目前客观上无法履行,一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当。***自认坤淇公司未为其办理公积金开户手续,故其要求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本院不予支持。***主张坤淇公司欠缴社会保险及未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手续,导致其无法领取失业金或到新单位工作,给其造成损失,未提交证据证实,其要求坤淇公司在2020年2月至2021年1月期间每月支付扶助金18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坤淇公司主张未保存***的档案,且***要求将档案转移给本人,亦不符合档案管理规定,故***要求转移档案,一审未予支持正确。***要求坤淇公司管理人承担本案的相关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2民初3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及案件受理费负担;
二、撤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2民初31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济南坤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各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何菊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马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