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靖鑫光伏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安庆横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岳西县电力工程分公司与合肥市靖鑫光伏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28民初1030号
原告:安庆横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岳西县电力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建设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储劲松,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万贵,安徽皖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益群,安徽皖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靖鑫光伏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淮路21号三元小区5号楼101室。
法宝代表人:余梅,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琳,安徽华人(北京)律师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天宇,安徽华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岳西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建设东路165号。
负责人:张二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代发,男,该公司运检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浩彬,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1699号。
法定代表人:曹仁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少松,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安庆横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岳西县电力工程分公司与被告合肥市靖鑫光伏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岳西县供电公司、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安庆横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岳西县电力工程分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以三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庆横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岳西县电力工程分公司在宣告判决之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表现,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庆横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岳西县电力工程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43元,减半收取6972元,由安庆横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岳西县电力工程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发宏
审 判 员  吴建业
人民陪审员  刘丽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余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