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民终2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庆横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岳西县电力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建设路112号。
负责人:储劲松,该份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万贵,安徽皖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益群,安徽皖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市靖鑫光伏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淮路21号三元小区5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余梅,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琳,安徽华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天宇,安徽华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岳西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建设东路165号。
负责人:张二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代发,男,该公司运检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浩彬,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1699号。
法定代表人:曹仁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少松,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安庆横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岳西县电力工程分公司(以下简称横江集团岳西县电力工程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市靖鑫光伏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鑫光伏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岳西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岳西县供电公司)、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8)皖0828民初2071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横江集团岳西县电力工程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万贵,被上诉人靖鑫光伏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天宇,被上诉人国网岳西县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代发、俞浩彬,被上诉人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少松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8)皖0828民初20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横江集团岳西县电力工程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94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胡 毅
审 判 员 陈庆中
审 判 员 潘 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伟
书 记 员 王丹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