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济南市历城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山东省济南第八中学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鲁0102行初120号
原告济南市历城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诉讼代表人济南市历城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管理人。
委托代理人杜栋,北京天驰君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吕杰,局长。
第三人山东省济南第八中学,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丁雪琴,校长。
原告济南市历城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被告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山东省济南第八中学返还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济南市历城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市历城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济南市历城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市历城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文
人民陪审员  高成琳
人民陪审员  李 杰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 助理  杨淑贤
书 记 员  黄晓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