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603民初1691号
申请人:安徽丰和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淮北矿业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工作人员,住淮北市杜集区。
被申请人:张**,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申请人安徽丰和农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丰和农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名下银行存款3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安徽丰和农业有限公司在保全金额365000元的范围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丰和农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张**名下银行存款36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价值相等的财产;
二、案件申请费2345元,由申请人安徽丰和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戴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