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玖行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玖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信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02财保8号
申请人:上海玖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东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信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平,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上海玖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信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仲裁保全一案,我院已受理,信阳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2月21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仲裁保全。
本院认为,信阳仲裁委员会因延期开庭等综合原因,自愿申请撤回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玖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
保全费5000元,退还申请人上海玖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长 王 剑
审判员 潘传琼
审判员 黄志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