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玖行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网(上海)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玖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10458号
原告:国网(上海)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虹漕路25-1号二层97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芸闻,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莹,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玖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福海路1168号、上海市嘉定工业区福海路1186号2幢1层A区、2层。
法定代表人:张东江,董事长。
原告国网(上海)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玖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国网(上海)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网(上海)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宋虹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