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3246号
原告:上海玖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福海路1168号、上海市嘉定工业区福海路1186号2幢1层A区、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众润新能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周商路与***交叉口向西5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需,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玖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众润新能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3年3月14日,原告上海玖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玖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玖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冰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