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宏业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众驰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宣城宏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8民终172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众驰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柏枧山路以西、莲塘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宣城宏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嘉名景苑**。******
法定代表人:张本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可明,安徽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男,198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上诉人安徽众驰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宣城宏业建设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9)皖1802民初696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徽众驰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安徽众驰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众驰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323元,减半收取13661.5元,由上诉人安徽众驰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梁翔******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