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802执865号
申请执行人:宣城宏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
法定代表人:张本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众驰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申请执行人宣城宏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众驰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作出的(2019)皖1802民初69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众驰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宏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众驰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215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受理费27323元、保全费500元、执行费33967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徽众驰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该银行存款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众驰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19061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