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皖1802执保113号
申请人宣城宏业建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安徽裕隆重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安徽裕隆重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215万元的银行存款进行
财产保全,并提供司力、司汝国所有的商品房作为担保。
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安徽裕隆重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215万元的银行存款(实际已足额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并查封了司汝国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技术开发区××大道以北、××路以西××时代广场××号商品房【产权证号:皖(2020)宣城市不动产权第00XXX号】和司力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技术开发区××大道以北、××路以西××时代广场××、××号商品房【产权证号:皖(2021)宣城市不动产权第000XXX号、皖(2021)宣城市不动产权第000XXX号】,查封期限为一年。
故本案保全完毕,现通知双方当事人。
承办人: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