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1002民初4823号
原告**中,男,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县,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原告***,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南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大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国庆北路17号25幢123、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33846833X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诉被告郴州大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中、***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罗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朱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