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恒坤电力电缆有限公司

焦作市恒坤电力电缆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823执2261号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恒坤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封镇南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055965774L。
法定代表人:张向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6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执行人:牛二泥,男,汉族,1969年6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
焦作市恒坤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与***、牛二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823民初27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要求被执行人***、牛二泥支付申请执行人焦作市恒坤电力电缆有限公司执行款206033.52元及利息,诉讼费2195.5元。因被执行人***、牛二泥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焦作市恒坤电力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牛二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登记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有别克牌汽车(车牌号:豫H×××××),本院已查封上述车辆(2022年3月3日查封期限届满),但未实际控制,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通过传统查控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房产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土地、房产信息,无公积金账户。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除上述查明财产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牛二泥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焦作市恒坤电力电缆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索小生
审判员  宋彩霞
审判员  常丽君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佳盛
合议庭评议笔录
时间:2020年2月28日
地点:***人民法院执行局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索小生、审判员宋彩霞、审判员常丽君
承办人:陈明书记员:张佳盛
合议庭评议事项:申请执行人焦作市恒坤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牛二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承办人汇报案情:焦作市恒坤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与***、牛二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823民初27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要求被执行人***、牛二泥支付申请执行人焦作市恒坤电力电缆有限公司执行款206033.52元及利息,诉讼费2195.5元。因被执行人***、牛二泥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焦作市恒坤电力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牛二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登记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有别克牌汽车(车牌号:豫H×××××)、有长安牌汽车(车牌号:豫H×××××)。本院已查封上述车辆,但未实际控制,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通过传统查控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房产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土地、房产信息,无公积金账户。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除上述查明财产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宋彩霞: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常丽君:同意上述意见。
索小生:同意。
合议庭统一意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