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恒坤电力电缆有限公司

焦作市恒坤电力电缆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823执2261号之一
申请人焦作市恒坤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封镇南屯村。
法定代表人张向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0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
本院在执行焦作市恒坤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豫H×××××别克牌、豫H×××××长安牌汽车两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二、查封期间不允许过户、抵押、隐匿等行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常丽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佳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