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安商初字第753-1号
原告***。
被告潍坊市艺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亮,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连伟。
委托代理人梁坤霞。
本案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潍坊市艺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及案外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92元,减半收取120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09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芹华
代理审判员 冯 莹
代理审判员 张春华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毕清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