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27执28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现住绥宁县。
被执行人绥宁县九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7MA4L1H3X46,住所地绥宁县长铺镇东正路37号。
法定代表人:秦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秦黎,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苗族,住绥宁县。
被执行人**(曾用名:杨海),男,1987年12月15日出生,苗族,户籍地绥宁县,现住绥宁县。
***与绥宁县九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秦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绥宁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1日作出的(2021)湘0527民初18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立案执行标的4641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5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于2022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绥宁县九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秦黎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现尚有债权46418元未执行到位。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文
审判员 莫文召
审判员 梁利民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