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九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527执2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绥宁县。
被执行人**,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绥宁县。
被执行人杨凯,男,1987年12月15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绥宁县。
被执行人绥宁县九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宁县长铺镇东正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与**、苏凯、绥宁县九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绥宁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的(2020)湘0527民初9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立案执行标的3027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于2021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文
审判员 莫文召
审判员 梁利民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