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九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绥宁县九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527执77号
申请人***,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宁县。
被执行人绥宁县九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7MA4L1H3X46,组织机构代码:MA4L1H3X4,住所地:绥宁县长铺镇东正路37号。
法定代表人秦黎,董事长。
被执行人秦黎,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苗族,户籍所在地绥宁县,现住绥宁县长铺镇东正路3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绥宁县九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秦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绥宁县九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秦黎于2021年4月12日达成和解协议,绥宁县九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秦黎作出了还款计划。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绥宁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2020)湘0527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文
审判员 莫文召
审判员 梁利民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