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九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绥宁县九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527民初1260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保元,湖南绥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宁县九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7MA4L1H3X46,组织机构代码:MA4L1H3X4,住所地:绥宁县长铺镇东正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苗族,户籍所在地绥宁县,现住绥宁县长铺镇东正路**。
原告***与被告绥宁县九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锡政进行独任审理,于2020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保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绥宁县九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资4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自2019年9月16日起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绥宁县九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专门从事房屋室内外设计、装修,被告承揽装修业务后,便雇佣民工为其工作。2017年-2018年原告先后召集多人为被告在绥宁县绿洲宾馆、中医院、川石医院、绥宁县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进行室内装修,完工后被告未能及时支付原告工资,被告共计欠付原告装修工资55100元。2019年7月4日被告**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注明欠原告木工工资55100元(伍万伍仟壹佰元整),约定于2019年9月15日付清,到期不付按月息2分计。此后被告支付原告工资7100元,余款48000元经多次催收未果。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成立事实上的雇佣关系,被告欠付原告的工资报酬,应当按约定期限支付,但被告违背诚实信用,侵害了原告权益。今诉诸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做出判决。
被告绥宁县九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既未答辩,又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绥宁县九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室内外装修、设计、施工;建筑材料销售。被告绥宁县九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装修业务后,便雇佣民工为其工作。2017年-2018年原告***先后召集多人为被告绥宁县九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绥宁县绿洲宾馆、中医院、川石医院、绥宁县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进行室内装修,完工后,被告绥宁县九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与原告***结算,原告***装修工资共计55100元。因绥宁县九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及时支付***的工资,2019年7月4日被告**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欠条载明:“今欠到***木工工资55100元(伍万伍仟壹佰元整),于2019年9月15日付清,到期不付按月息2分计。”约定期限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绥宁县九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仍没有支付,***于2020年7月向绥宁县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在劳动监察部门的督促下,被告**支付原告***工资7100元,尚欠***工资48000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绥宁县九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的室内装修进行装修后,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清楚,被告绥宁县九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原告***劳动报酬,被告绥宁县九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违约,应承担继续支付***劳动报酬及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所以,原告李***要求被告绥宁县九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工资4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绥宁县九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绥宁县九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连带支付原告***的工资48000元及利息(按月息2分从2019年9月16日起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绥宁县九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锡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罗紫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