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1330财保7号
申请人河南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2400000元予以冻结,或者保全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桐柏县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24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财产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宋志刚
书记员 倪小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