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330民初73-3号
原告:***,男,1970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桐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淯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3月16日生,汉族,住**阳市卧龙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8年3月8日生,汉族,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3年6月25日生,汉,住**阳市宛城区区。
被告:桐柏县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南阳市淯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桐柏县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桐柏县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桐柏县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