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柏县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南阳市淯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330民初73-1号 原告:***,男,1970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桐柏县。 原告:***,男,1970年7月6日生,汉族,住桐柏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淯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8年3月8日生,汉族,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3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桐柏县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南阳市淯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桐柏县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677元,减半收取计33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