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坛山热力保温管道有限公司

荥阳市国土资源局、荥阳市坛山热力保温管道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豫0182行审78号
申请执行人荥阳市国土资源局。
住所地荥阳市荥泽大道。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操,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荥阳市坛山热力保温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豫龙镇兴国寺村、郑州中原区须水街道办事处庙王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27岁,住荥阳市。
申请执行人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荥国土资罚决字(2018)第040号处罚决定书中拆除事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认定,被执行人荥阳市坛山热力保温管道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荥阳市豫龙镇兴国寺村、郑州中原区须水街道办事处庙王村占用土地8***4.07平方米建厂,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2018年7月19日,申请人作出荥国土资罚决字(2018)第040号处罚决定书并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在依法催告后,对该处罚决定中“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539.47平方米”向本院申请强制拆除。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荥国土资罚决字(2018)第040号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合法性审查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荥国土资罚决字(2018)第040号处罚决定书中“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539.47平方米”准予强制执行,由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与荥阳市豫龙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审判长闫艳
审判员***
审判员*晖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