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伟安建设有限公司

***与磐安县宇翔工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浙金商终字第4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磐安县宇翔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浪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磐安县振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磐安县宇翔工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俞江鹏、磐安县振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2012)金磐商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磐安县宇翔工贸有限公司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磐安县宇翔工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2012)金磐商初字第524号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楼淑馨
审判员黄玉强
审判员汤泉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项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