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垦利区明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豪迈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营市垦利区明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521民初942号
原告:青岛豪迈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明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忠信,青岛豪迈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东营市垦利区明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军,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豪迈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垦利区明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豪迈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以被告已向原告付清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豪迈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豪迈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09元,减半收取13304.5元,由原告青岛豪迈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艾花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郝建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