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垦利区明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市垦利区明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骏马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521执484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垦利区明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骏马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丽,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垦利区人民法院(2017)鲁0521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告骏马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951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股权、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上述财产。经查,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土地房产均已被抵押及存在多案次查封。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制作的(2017)鲁0521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海军
审判员  宋保卫
审判员  温国鹏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