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982民初3830号
原告:光明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羊流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35772052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迎,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利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平原乡梁任旺村东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3574954831G。
法定代表人:巩剑,经理。
被告:河南道合优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八里营钢材市场东门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3MA45BRQ401。
法定代表人:贾堰付,经理。
原告光明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市利星机械有限公司、河南道合优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光明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光明起重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光明起重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2元、减半收取计281元,由光明起重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