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82执2139号
申请执行人:光明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羊流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35772052J。
法定代表人:张清明,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宏海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钢材大市场南路中段路南(岱岳区满庄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5992902168。
法定代表人:吴海龙,经理。
申请执行人光明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宏海重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982执21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岳荣华
审判员 高 山
审判员 李铁鑫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裴兆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