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82执保484号
申请保全人:光明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羊流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35772052J。
法定代表人:张清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新乡市利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平原乡梁任旺村东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3574954831G。
法定代表人:巩剑,该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河南道合优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八里营钢材市场东门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3MA45BRQ401。
法定代表人:贾堰付,该公司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光明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市利星机械有限公司、河南道合优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的(2020)鲁0982民初3830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新乡市利星机械有限公司、河南道合优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纪庆刚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苏立强
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