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起重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光明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2民初452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2年12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吉俊,山东众成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光明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羊流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35772052J。
法定代表人:张清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光明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1)鲁0982民初452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光明起重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元进行了冻结,因原告申请撤诉,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光明起重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守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