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2民初4522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吉俊,山东众成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明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羊流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35772052J。
法定代表人:张清明,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光明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守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