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2民初1301号
原告:光明起重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羊流镇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35772052J。
法定代表人:张清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祯,新泰新甫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0年1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焕平,山东东岳远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光明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光明起重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元,减半收取218元,由原告光明起重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白彦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