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起重集团有限公司

光明起重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82执保413号

申请保全人:光明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羊流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35772052J。

法定代表人:张清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张会荣,女,1943年11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保全人:王雷,男,1972年2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保全人:张超,男,1990年6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本院审理原告光明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会荣、王雷、张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的(2020)鲁0982民初3357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张会荣、王雷、张超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纪庆刚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苏立强

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