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82执保413号
申请保全人:光明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羊流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35772052J。
法定代表人:张清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张会荣,女,1943年11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保全人:王雷,男,1972年2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保全人:张超,男,1990年6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本院审理原告光明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会荣、王雷、张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的(2020)鲁0982民初3357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张会荣、王雷、张超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纪庆刚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苏立强
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