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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兴新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闸北场中汽车配件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沪二中执字第3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通兴新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闸北场中汽车配件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通兴新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闸北场中汽车配件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争议仲裁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的(2013)沪仲案字第1321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仲裁裁决,上海闸北场中汽车配件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向上海通兴新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92,933元、滞纳金人民币20,000元、律师费人民币8,790元、仲裁费人民币9,898元。因上海闸北场中汽车配件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通兴新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上海闸北场中汽车配件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立即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及对外投资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海通兴新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上海闸北场中汽车配件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仲裁委员会(2013)沪仲案字第1321号裁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朱伟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