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邦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922江苏华盟建设有限公司与徐州市邦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312执292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黄山镇高鑫路**。
被告徐州市邦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中山北路金地国际****。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市邦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民初字第03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徐州市邦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华盟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20007元并支付利息252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等信息进行了调查,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限期履行义务。
2、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于2016年7月20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16年7月30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16年9月25日前往徐州市工商局查询被执行人工商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商变更登记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6、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将被执行人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向申请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22533元,现强制执行到位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传票、告知风险、通报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按时到庭,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铜民初字第035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张 惠
执行员 孔祥进
执行员 杨贵亮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