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4549号
原告:***,女,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原告:***,男,197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以上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江苏觉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徐州市邦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房村镇人民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郝增平。
被告:徐州文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房村镇人民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郝增平。
被告:宋春雷,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原告***、***诉被告徐州市邦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文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宋春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故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即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另外,涉案工程徐盐铁路项目属于铁路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工程,应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因工程位于徐州市境内,本案应移送至工程所在地徐州运输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徐州运输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王孟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