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邦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财保57号
申请人:***,女,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申请人:***,男,197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以上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江苏觉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州市邦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房村镇人民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郝增平。
被申请人:***,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徐州市邦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市邦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8万元。申请人自愿提供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投保的保险进行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市邦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8万元。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衡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盛楚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