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派克盛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维望高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派克盛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92民初613号
原告:重庆维望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洪湖西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27780256R。
法定代表人:张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爽,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锦华,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派克盛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兴路**院**楼**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597660975R。
法定代表人:关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维望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派克盛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原告重庆维望高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维望高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维望高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43.44元,由原告重庆维望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克坤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吕 建
书 记 员 唐源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