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302民初1010号
原告:烟台科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阳路电子科技市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辽宁文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站前街13栋9层1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烟台科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文华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烟台科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烟台科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烟台科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苍 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