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207执54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东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武夷山路石城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355184558T。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东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雪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雪峰的银行存款6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朱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