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19219号
原告:***,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
被告:安徽东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沈巷社区政府休闲广场东侧2号。
法定代表人:张步华,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东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立案登记期间,本院委托人民调解员张立杰进行调解。原告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孔祥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雅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