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7执171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08月06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被执行人:安徽东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沈巷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355184558T。
法定代表人:张步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由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京通劳人仲字[2021]第1215号调解书,于2021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东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5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陈旭东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夏程福
书 记 员 朱 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