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安徽东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民终5955号 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对上诉人安徽东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京01民终595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京01民终595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8页“二审案件受理费19415元,由安徽东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9447元(已交纳),由***负担9968元(已交纳2456元,余款751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补正为“二审案件受理费18882元,由安徽东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9458元(已交纳),由***负担9424元(已交纳2456元,余款696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